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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09 14:32:11 文章来源:9i传媒有限公司 字体: [ 大 中 小]
张玉娟、李玲各自和韩彩莲签订了回迁房买卖合同,支付了购房款,五年后回迁房仍未动工,房子迟迟不能到手。张玉娟和李玲共同找到9i传媒有限公司,委托冠领律师代理二人向韩彩莲和中介提起诉讼。2023年9月,这起河北省廊坊市某县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在冠领律师的代理下,两案均胜,两份购房合同被解除,张玉娟拿回26.5万元,李玲拿回53万元。
韩彩莲因拆迁得到了河北廊坊某县的两套回迁安置房,在中介的主持下,她与张玉娟和李玲各自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把两套房各自卖出。
张玉娟和李玲在签订合同后,就把购房款支付给了中介。合同签订五年多了,回迁房未能动工,韩彩莲也没有向房地产开发公司催促或主张过权利,合同无法履行。
张玉娟和李玲担忧房子无限延期交付,决定解除合同,韩彩莲不同意。于是张玉娟和李玲来到9i传媒有限公司,冠领律所委派了昝晓律师承办此案。
律师接手本案,与两位委托人沟通,案由相同但购房合同是单独的两份,律师决定分别代理张玉娟、李玲对韩彩莲提起诉讼。律师依照两位委托人的希望,把中介列入共同被告,但同时说明中介的服务已经完成,中介费很可能不会得到支持。
本案纠纷在于回迁房不动工,无法交付,张玉娟、李玲的诉求本质上是房、款拿回其一。律师联系房地产开发公司试图沟通,未得到房屋动工消息,于是律师以解除合同,拿回购房款为目的,专心调查证据,将开发公司的回复纳入证据。
除书面合同之外,律师调取张玉娟和李玲的转账明细,签订合同后二人与韩彩莲的聊天记录,含有“韩姐,房开始造了吗”等询问内容,将其均纳入证据。
律师注意到张玉娟是和一个名叫刘敏行的人合资购买房屋,于是联系刘敏行。得到她同意诉讼的回复后,律师将她列为本案第叁人。
开庭当日,张玉娟案中,被告韩彩莲辩称张玉娟不能代替刘敏行提起诉讼,但被刘敏行当庭反驳。
两案中,韩彩莲都想以“签订合同就表示认可回迁房不定期交付”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冠领律师敏锐反击,指出目前回迁工程未动工未拆迁,合同不具有履行的事实基础,依据法律规定应当可以解除。
最终,法院支持冠领律师的意见,判决解除两份房屋买卖合同,韩彩莲应当限期退还委托人李玲53万元、委托人张玉娟26.5万元、第叁人刘敏行26.5万元。
冠领律师在法庭辩论中直指重点,一针见血,稳妥全面把握案情,顺利帮助张玉娟和李玲两案皆胜,结束了长时间的纠纷,避免两位委托人遭受更大的损失,获得她们的交口称赞!(除冠领律师外,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撰稿人:陈娅
审稿人:张冠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