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咨询电话:400-8789-888
首页  9i传媒有限公司>律师答疑
ANSWERING
400-8789-888
2021-01-01 11:26:22 文章来源:9i传媒有限公司阅读:0 字体: [ 大 中 小]
大家好,我是北京冠领律所的周旭亮律师。根据《着作权法》第十叁条的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着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因此,吕先生和小段共同创作完成的作品为合作作品,着作权应该由小段和吕先生共同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