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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4 15:36:31 文章来源:9i传媒有限公司阅读:0 字体: [ 大 中 小]
任律师 ·在线答疑
专业问题简单化
吕先生&苍产蝉辫;本期在线提问网友
任律师 9i传媒有限公司
吕先生:任律师,您好!我想向您请教一些相关的法律问题。
任律师:你好!吕先生,请你说明具体的情况。
吕先生:霍某因外出办事找我借车,我碍于熟人情面,没有过问太多,就将车辆出借给霍某驾驶了。没想到,居然出了大事。
任律师:出了什么事?
吕先生:出了车祸,副驾驶位的人因此去世了。
任律师:一般情况下,不至于出这么严重的车祸啊,是违规驾驶了吗?
吕先生:是的,我怎么也想不到,霍某居然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
任律师:霍某对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太不负责任了。
吕先生:是啊,不仅如此,案发当天霍某还超载、超速行驶,由于对路况缺乏了解且行驶速度过快,霍某驾驶该车辆撞上道路旁的树木,惹出了这场交通事故。
任律师:当时报警了吗?
吕先生:路过的人报了警。
任律师:交警部门是怎么认定责任的?
吕先生:霍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而借用我的小型汽车单方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副驾驶位乘车人的死亡。交警部门认定,霍某承担事故80%的责任。
任律师:可是肇事车辆的实际车主是你,当时交警有了解到这个情况吗?
吕先生:了解到了,交警认为我作为机动车所有人,在出借机动车时应当审查驾驶人的驾驶资格,不应将车辆交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驾驶。所以我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任律师,我对此不太理解。
任律师: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了: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吕先生:可是我和事故的发生并无直接关系,而且我也实在没有能力承担赔偿责任。
任律师:对此,你可以和霍某及死者的家属协商,看看能否减免你的赔偿责任。从法律角度来说,《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也规定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时,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过错及赔偿责任情形。
吕先生:唉,当初就不该借给他!
任律师:在日常生活中,难免会遇到朋友借车的情况,但在遇到以下情况时,请果断拒绝借车人:机动车存在缺陷;驾驶人没有相应驾驶资格;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
吕先生:我明白了,谢谢您!
任律师:不客气。
撰稿人:王晨
文章类型:颁
主编:董振杰
律师:冯昱